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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3年4月13日  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qdmjjdls.com/

 李俊律师,邯郸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承担何种赔偿的诉讼活动。

举证配置规则

举证,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举证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出现了举证如何配置的问题。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此说。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前者为基础规范,后三者为对立规范。主张权利存在者就权利规范中关于权利事实存在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对立规范中,权利消灭、权利妨害、或权利排除等负举证。

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是日本学者提出的。他们认为,限制国民权利、课处义务的行政处理诉讼,由行政机关就行为的适法性负举证;国民请求扩张权利或利益领域应就其请求权的基础事实负举证。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这次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没有照搬前述理论,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相对人申请授益,应就其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且对原告没有适用举证的概念。即: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负举证。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赔偿诉讼中,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同时规定了原告享有提供被告行为违法的证据的权利。

举证失权规则

举证失权指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长期以来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被告举证的期限作了原则规定,不够完整。这次证据规则作了如下调整: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抉扬规范性文件;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它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提供的,应在举证其限界满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法院准许的,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法院准许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于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管理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的管理原来也一直无法可依。本次司法解释对证据管理首次作了规定即: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应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举证时,应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这是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的整理。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中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种类、份数、页数、件数等及收到时间,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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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不当得利的举证该由谁来承担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一般遵循“最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这种属于提供证据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更谈不上举证证明。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的分配决定胜负。

本案证明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文章来源: 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李俊 [邯郸]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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