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XX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XX市政管理局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0194.60元给原告梧州市XX路灯公司。
1995年12月31日,原XX建委与乙方梧州市XX建筑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书》。1996年3月,XX建委增加不锈钢铜字牌工程。1996年7月,XX建委再增加喷水池铝合金防盗网工程。上述项目款项合计1664194.6元。原告承认收到工程款1134000元,尚欠530194.6元。后来,XX建委变更为XX建设局。原告分别于2005年12月7日、2007年12月7日、2010年1月28日向XX建设局发出《催款函》,要求XX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