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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信托

2018年9月19日  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qdmjjdls.com/
  核心内容:什么叫强制信托?强制信托确认的条件又是什么?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强制信托
  强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又称拟制信托) 强制信托可谓是一种强制的法定信托。司法机关以公正公平的法律观念,用法律上强制的解释权.不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强制断定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行为关系。断定这种信托,是为了制止某些人用诈欺,错误或不法行为等攫取他财产的人就强制断定其只是法律上的受托人,不承认其是产权的绝对所有人。现举例说明之: 如某乙凭借某种手段,计诱某甲上钩,以极低价格使某甲将产业售与某乙。事后某甲发觉上当诉诸司法机关.而某乙辩称是双方自愿。司法机关洞察某乙的好诈.不确认此产业已绝对为某乙的产业,而强制某乙为法律上的受托人,应为某甲的利益代握其产权。否认其是买卖行为,确认其为信托行为,所以说是一种强制信托。实际上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信托的意思表示;这是对某甲在经济上免受损失的一种法律救济。对某乙的诈欺行为是一种无形的惩罚。所以说.强制信托是一种十分勉强的信托关系,其意义在于免除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他人财产而已。
  确认信托行为的条件
  信托行为既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则不得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问其为生前行为.或是身后遗言,是由契约形成的行为,还是某种单独的行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为,得有下列几个条件:
  1.信托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内容上是自由的,没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认的形式。在表示内容上,如成立动产信托,债权信托,或财产的保管,或债券的发行,或其他信托事项均可。
  2.特定的适法的目的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财产的增殖为目的.以财产的保存不致受损失为目的,以财产的处分为目的等。没有一定的目的,信托行为的产生就失去依据.不会发生或存在。同时,由这种行为形成的目的是必须适法的,有可能达到的。如果这种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是违法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的,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3.以财产为中心 财产是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当事人的一方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达到某种目的.就得把信托标的物,即信托财产的产权移转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其财产,所以没有以财产为中心,信托行为不会产生。
  4.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人们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受托人不能忠贞无私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财产的职责,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已经发生这种行为.但是互不信任、或带有欺骗性,仍然不能确认其为法律上的信托行为。


文章来源: 邯郸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李俊 [邯郸]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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